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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4-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指导教师素质,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严格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审批手续,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遴选和聘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政治和业务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发挥个人特长与导师组集体优势协调一致,突出学科优势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选聘导师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以申请现有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或临床医疗工作经验,教学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具有副教授、教授或副研究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认可后方能申请(45岁以下申请硕士生导师原则上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5年以来,有1篇学术论文(第一或通讯作者)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或在核心期刊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有学术专著(主编或参编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材)、发明专利或科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其他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1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

五、熟悉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工作,能够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论文撰写能力;

六、掌握1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资料等;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未达到规定的部分条件,可先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提名,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遴选。

第三章 遴选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遴选1次,聘期为3年。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遴选。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医学院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所在教研室(科室)填写推荐意见,经所在院、部(系)同意后,向院、部(系)递交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项目、成果及奖励证书等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部,呈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聘任。

第四章 任届期满的复审和续聘

第七条 已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届满后,应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报告,说明聘期内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及本人的科研成果等情况,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续聘。3年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续聘。

一、连续3年无新的科研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无公开发表的论著、著作。

二、无科研经费来源或科研经费达不到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三、无正当理由对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

四、任期内培养的研究生,其毕业论文在省及国家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论文抽查评审中出现不合格。

五、由于导师原因,研究生培养任务完成不好。

六、对研究生管理松懈,导致所培养研究生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七、聘期3年内未招收硕士研究生。

八、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第八条 已聘任的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

二、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

三、有严重损害学位点和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九条 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聘任条件。

一、其他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中经验丰富的学者、专家;

二、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产、学、研合作关系),被推荐人必须与我校相关学位点签定合作协议书,明确培养职责,落实研究课题和科研经费;

三、必须由我校有关学位授权点负责人提出书面推荐报告,说明需聘请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理由,经学校学位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评审范围;

四、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与程序和校内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部

201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