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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医办〔2022〕5号 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1   编辑:党办-杨方晶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二级单位和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治理体系现代化,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助力更名医科大学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原有规章制度梳理基础上,深入开展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梳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系列教育改革新要求,对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及时修改废止,确保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整、合法、合规,各项制度之间协调统一,为全面依法治校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校级规章制度

1.各部门以学校名义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2.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制定,经过完善适用于全校范围的各类规章制度。

(二)部门内部制度

按照要求规范建设。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且依据充分有效;规章制度必须与大学章程相统一,符合程序起草、审查、审定和公布,形式、体例、表述等要符合规范。

(二)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必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符合学校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能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能切实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能重复,更不能相互“扯皮”,同一规章制度前后表述必须一致。实现全覆盖,弥补管理上的“漏洞”、制度上的“空白”。

(四)精简性原则。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整合,能合并的应合并;严格控制数量,在精不在多,务求管用有效。

四、工作方法

按照“保留适应的、废止过时的、修订欠缺的、制定空白的”的基本要求,以既往制度为基准,对现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

(一)“废止”是指:已有的规章制度不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需要;或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符合大学章程规定,不适应学校的管理要求;或适用条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予以废止。

(二)“保留”是指:已有的规章制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与《章程》相一致,与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应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三)“修订”是指:已有的规章制度因上级文件有新的要求或上位法有所调整,部分内容不合时宜,或与《章程》规定不一致,通过修订后继续适用的,予以修订。

(四)“制定”是指:贯彻落实上级规定需要制定的;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针对学校在建设过程中或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漏洞”“空白”应制定的;旧的规章制度已废止,需要重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取而代之的;对现行管理工作中师生员工反映良好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使之制度化。

(五)对“暂行”满2年、“试行”满1年的规章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或修订,或废止,或取消“试行”“暂行”正式公布实施,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清查摸底(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31日)

1.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校级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的初步意见,填写统计表(见附件),对于拟废止和修订的,应提出理由和完成时间;对于拟制定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完成时间;对于以部门名义制定,经过完善适用校级规章制度的,按拟制定对待。统计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提请分管校领导审定签字后,于3月20日前报送校长办公室。

2.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

核、归类和汇总,形成保留、废止、拟修订、拟制定目录,拟定各部门制度建设的指导性目录,于3月31日前提交校领导审阅。

(二)第二阶段:修订和制定制度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各部门参照制度建设指导性目录,开展修订和制定工作,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将更新的制度电子版报校长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公布及应用(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31日)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整理成册,形成《海南医学院规章制度汇编(2022版)》。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注重程序规范,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工作。


                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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