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委办公室

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制度 >> 正文



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 海南医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暂行)
作者:铁名   发布时间:2011-06-03   编辑:本站编辑    来源:海南医学院      浏览次数:

海医〔2011〕26号

附属医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室(所、中心),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学校领导与社会各界、校际之间,以及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信息,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公务活动一般分为校外公务活动和校内公务活动。校外公务活动是指学校领导因公离校(含省内外、国外)出差;校内公务活动是指学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全校性的活动、以及各二级学院、部(系)及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有关外事接待活动等。

第二条学校领导的公务活动一般通过书记校长碰头会在学校领导之间沟通,分管校领导的公务活动应获书记和校长同意。

第三条 书记、校长因临时校外公务活动(离校达2个工作日以上)的,在书记与校长之间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由党委办公室把书记活动、校长办公室把校长活动告知其他校领导;其他分管校领导的临时校外公务活动,来不及在会上沟通的,原则上副校长及校长助理告知校长办公室、副书记告知党委办公室,再由两办负责人分别向书记、校长报告。

第四条校领导参加校内公务活动原则

1、全校性的重大活动,包括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党的专门活动、春节团拜会等;全校性会议,包括全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教师大会、教师代表大会、各种工作年会、迎检会等,原则上要求全体校领导参加。

2、全校性的专业性、专题性和专项性的活动和会议,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召集或主持;确属必要,可由分管校领导邀请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参会。

3、由学校邀请来校讲学、访问的国内专家、学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需要有关校领导会见或宴请的,由两办协调。

4、兄弟院校领导、社会团体等来校参观、访问,按照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由相关校领导会见或宴请,由校长办公室协调及落实。

5、校领导接见国外专家、侨胞及港澳台人士,由校长办公室外事科按照有关外事及港澳台事务工作原则,商学校统战部提出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

6、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教学教辅单位的公务活动,书记、校长原则上不参加,如需要可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参加。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根据领导校内公务活动原则,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及活动的,应提前3天以上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书面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两办协调,并提前1天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如遇到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快与两办联系。

第六条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单位应在报有关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阅修改后,报请校领导定稿。

第七条 书记、校长因公出差到国外,在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的基础上,通过两办向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及备案;其他分管校领导因公出国,经书记、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Copyright © 2022 海南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