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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档案学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

海南省档案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Provincal Archives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HAI。

第二条  本团体是海南省档案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和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海南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全省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创新、协作、进取的科学精神,开展档案学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加强档案学界与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海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构建和谐海南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团体接受省档案局、省科协的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海口市海府路49号省委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团体围绕档案理论和管理业务开展以下活动:

(一) 开展档案学基础理论、应用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档案科学技术发展;

(二) 开展档案资料信息内容和相关历史科学研究活动,促进档案资料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 开展有关档案史料、档案科学和档案工作的科普宣传公益活动,普及档案科学技术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档案意识;

(四)编辑出版会刊、通讯、图书、论文集和档案学、历史学有关学术研究资料,建设学会网站、网页,传播学术研究成果;

(五) 开展档案学、历史学的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备案登记工作

(六) 评选、奖励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优秀档案工作者,发现、培养和推荐档案专业人才;

(七) 开展民间的国内外档案学术交流活动,发展与档案学术团体及相关社团之间的友好联系和交往,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创新;

(八)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档案科学技术水平;

(九) 反映档案工作者和利用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档案工作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档案行业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省各市县(区)档案馆、档案学会、部门专业档案馆均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凡拥护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系统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一) 具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两年以上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三) 大学本科毕业者;

(四) 对档案科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五) 热心本团体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的领导干部、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

(六)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及相关学科研究有成果者;

(七) 在海南档案史学等研究领域成就突出者,可邀请为本团体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团体刊物发表文章的优先权;

(六)享受本团体业务范围所提供的各项利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档案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设内部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

(四) 指导并监督秘书长开展工作;

(五) 代表本团体对外签署文件,签发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管本团体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个人会员会费采取自愿原则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团体建立独立账户,实行团体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审计机关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产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26日海南省档案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9年7月23日经海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