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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医学院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经济活动,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强巡视整改工作,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意见(试行)》(琼教财〔2017〕187号印发)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委负担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依照《会计法》规定的资历和条件,选好用好财务机构负责人;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支持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问题。

党委书记要做好遵守财经纪律的表率,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积极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带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学院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安排、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等。

第三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和学院实际,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院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学院计划财务处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在分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二级机构在遵守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细则,同时体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原则。

规范财务管理决策机制。学院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学院讨论决定、拟定实施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财经事项时,必须按照《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海南医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议事规则,认真组织论证,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

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就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召开集体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实行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并明确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晰项目执行和资金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监督、事后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学院按照各管理层级分别建立健全院长、分管财务及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长、计划财务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级的财务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贯穿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学院经费的各级审批人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学院加强对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管。学院附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如财政拨款之外的大额收入、对外投资、重大项目及支出安排、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应报经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内部控制规范建设

十条建立健全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由院长牵头,各分管副书记、副院长及院办、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国资、基建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全面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积极开展学院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全面梳理完善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根据各项业务特点查找风险点,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建立适合学院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和岗位职责权限,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提高内部控制执行效率。

第十三条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全面贯彻执行。明确学院各部门、岗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对内部控制执行结果进行评价、考核,加大考评问责力度,有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对学院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根据学院经济活动特点,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等方法进行内控管理。

1.对预算业务重点关注预算是否进行内部分解并审批下达,预算执行差异率分析;

2.对收支业务重点关注收入是否实行归口管理和票据控制,做到应收尽收,支出事项是否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类控制,举债事项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定期对账;

3.政府采购业务重点关注政府采购的合规性、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的报批手续;

4.资产管理重点关注资产是否定期核查盘点、跟踪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执行;

5.建设项目重点关注建设项目内容变更审批程序、超概算率、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6.合同管理重点关注合同订立及归口管理、合同履行的控制。

第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机制。定期对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及对照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将自我评价情况作为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确保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五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严格遵守《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理财行为。学校建立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切块执行、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学院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学院预算,学校年度预算一经建立,每项财务行为都必须受预算的严格控制,不得超预算安排开支。

第十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学院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财政支出政策、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编制事业发展规划,确保事业发展规划与财力相匹配。学院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进行,各部门科学合理申报预算项目,提前谋划,充分论证,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学院财务、资产、教务、后勤以及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重点做好基建项目、仪器设备采购及其他各类重大项目预算的执行工作,有效降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对预算执行效率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相应减少或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事项,确需追加的要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未列入预算的经费不得支出。对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内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追加预算。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预算项目库管理。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结合国家政策导向,以建立项目库的方式,强化现有项目管理,储备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新项目。项目管理做到执行一批、争取一批、储备一批,提高项目管理立项、报批、实施的效率,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严格决算管理。重视年度决算工作,依法在规定时限编制并报送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应列入决算的所有收支必须全部在报表如实反映,不得少报、漏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会计决算从其行业规定。

第六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依法合规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学院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切实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强化贷款风险控制,严格执行银行贷款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严格支出管理。学院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支出报销流程。各项支出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把关、逐级报批、权责结合”的办法管理。按“经办人发票签字或用款事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签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签批→计划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校长审批”的程序执行,各级领导的经费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转入单位其他账户或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严禁虚列支出,虚报发票,伪造凭证报销私人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借支现金、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等,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规范内部薪酬分配管理。制定内部薪酬分配政策,规范薪酬结构与标准,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工资津补贴,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工资津补贴项目。不得突破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得扩大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及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批准。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八条严格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经费应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科研团队负责人(PI)、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二级院系、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负监管责任,学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负领导责任。

科学预算,规范管理。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预算,规范经费支出管理,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加大对科研经费审计,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重点审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设置专门机构归口统一管理学院所有资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保管、清查、处置等环节的审批程序,资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从严控制。资产使用首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合作的,加强合法合规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控制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使用,进一步规范院属单位资产管理。充分利用高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机构、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严格采购程序,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及时申请,及时备案,尽快执行,尽量减少年终结转。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学院制定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明确部门职责,规范采购方式和业务流程,接受公开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等工作。严格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

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决策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执行前期审批和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经批复后,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不得擅自建设、擅自更改上级批复的项目,以及未经批准举借新债。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对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基建财务纳入学院财务核算体系。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经批准基建项目工程款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支笔”会签制度,按照年度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学院大中型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全过程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核批复的结果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章 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加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制和编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根据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分析、收入管理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银行预留印鉴与空白支票由一人保管、网上银行密码与U盾缺乏相互制衡、出纳账与会计账对账不及时等问题,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规范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规范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和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第三十四条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从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系统开发或购置会计核算、财务监管、决策支持、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的统一技术平台,作为学院“阳光财务”工作的基础保障。统一的技术平台根据“海南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GFMIS)的要求,实现系统数据对接,做到与省财政厅及高校其他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提高学院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专业人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按照岗位需求和专业需要配足配齐财会人员。切实提高财务专业化水平,坚持岗位专业化,不断提高具备中高级会计技术资格人员在财务部门的所占比重。财务、资产、基建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3年以上财经、会计、审计、资产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制订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加强学院财会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财务部门文化建设,建设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作风过硬的财务队伍。

第三十六条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快实施“阳光财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定期在学院网站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收费、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公务出国情况等及时在校园网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全社会的监督。学院预决算在主管部门批复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全面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出境)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学院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对财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及时规范整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九章 财务监督和经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设置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足额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内部审计专业化建设。强化预算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基本建设工程及维修维护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对外合作、预算执行、项目绩效、贷款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的审计。拓展内部审计范围,探索开展重要政策跟踪审计、适时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主动配合国家审计机关等政府部门对学院及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对院内各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严肃财经纪律与责任追究。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树立强烈的纪律意识和牢固的法治观念,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四条底线”,即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第三十九条严格经济责任监督问责。建立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责任倒查追究及纠错纠偏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应作为各二级机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对财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顶风违纪,出现窝案、大案、要案和重复性案件的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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