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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海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海医学〔2014〕15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财政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一级财务核算管理,其他二级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是我校处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的原则、规范、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财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由学校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二级机构在遵守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细则,同时体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和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切块执行、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预算资金每年按用途、性质及管理特点,将指标下达到各归口职能部门,由其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预算管理机构与职责:为了加强预算工作管理、协调预算编制事务,学校成立预算领导小组和预算编制专项小组进行专门管理。预算领导小组由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组成。预算编制专项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

预算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确定学校年度预算总量大盘及财力资源配置方向,明确年度预算编制原则,审定预算编制专项小组上报预算数,监督各专项小组预算执行过程。

预算编制专项小组是所属部门预算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确定所属部门财力使用方向,协调组织预算编制事务、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专项小组组长(分管校长)对预算资金实行“四权一责”管理。四权是对专项小组内部各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的组织指导权、部门申报项目的审核权、择优选择权和小组内部预算执行的调剂权。一责是指对专项小组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与方法: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总额控制、留有余地”的总原则。收入预算以教职工编制人数以及在校学生数为基数进行测算,科研课题、创收收入按部门上报数核定,筹措资金根据年度筹资工作计划核定。支出预算在确保工资津贴、教学科研正常运转和项目必要资金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程序与审批:学校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预算方案经党委会、教代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原则上不做调整和追加。

每年12月底前,学校各职能部门向预算专项小组上报下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即预算“一上”)。计划财务处按经费来源和各单位上报情况提出预算经费初步分配方案,经预算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发预算控制数(即预算“一下”)。各单位在“一下”的基础上进行优选过滤,划分出必选、备选项目重新上报预算专项小组(即预算“二上”)。计划财务处汇总各职能部门“二上”意见,在征求各预算专项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分配草案,提交预算领导小组讨论,经党委会、教代会通过后下发执行(即预算“二下”)。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各专项小组按年度预算经费总额的3%-5%预留小组机动费,用于不可预计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的执行。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严禁预算外开支。计划财务处定期分析预算收支执行,并向预算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小组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专项小组内部调整的,由部门申请,经专项小组组长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对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内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在财力允许时,由职能部门申请,经预算专项小组审核,预算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能追加预算。

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是学校的主体财力,必须全部集中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学校对外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学校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各种收费必须出具合格收据,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项支出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厉行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未经预算调整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或超预算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项支出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把关、逐级报批、权责结合”的办法管理。按“经办人发票签字或用款事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签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校领导签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总会计师签字→校长审批”的程序执行,各级领导的经费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购入物资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填制入库单,连同发票一起报账;购入固定资产,由有关部门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连同发票和有关资料入账;支出报帐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章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日常报销业务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容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计划财务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八条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各类存货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购置、验收、保管、领发、使用等管理制度。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条学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按教育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购置各类资产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不在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采购。

第三十三条学校利用各类资产进行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活动的,应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校领导集体审定,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各类资产进行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时,应按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规范和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各类借入款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大额举债执行集体决策或会签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章经费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人员经费归口人事处管理,人事处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提供各类人员经费的标准、金额和执行时间,通知计划财务处发放。人员工资采用财政集中统发的形式发放。

第三十九条学生奖助学金等支出归口学生工作处(部)管理,由学生工作处(部)根据上级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提供学生经费的标准、金额和执行时间,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四十条工会经费归口工会管理,在年度预算定额内划转工会专用账户使用。

第四十一条教学经费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教学部门和院系管理,学校应积极保证教学经费的投入,其中每年本专科生教学四项经费(本专科生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的投入不低于学费收入的25%。

第四十二条科研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办公、差旅、公务接待、会议费四项公用经费按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数和年度定额标准核定,归口学校各部门包干使用,年终节余收回。其他日常公共经费按学校预算安排执行,并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监督。

第四十四条基本建设、大型维修、设备购置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房产管理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房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海南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各个项目进行预算、招标、政府采购、签订合同、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挤占和挪用。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六条学校经费管理实行制度化规范管理,其中:日常费用开支实行定额管理制;大额资金使用实行计划和汇报制;重大开支项目实行上会集体决策制。

第七章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是指按学校建设发展规划,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基建工程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当年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不包括图书购置、日常设备购置及维修费等项目。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根据项目概(预)算,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工程项目严格按年度计划和建筑合同的规定条款进行付款。

第四十九条基建款的报账程序:经办人员持有关的原始单据(附工程监理同意书和审计部门意见书),经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计划财务处审核,总会计师签批,校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正确计算建设成本和造价,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对于200万元以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需经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批复后办理决算手续。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单,连同基建项目竣工交接清册,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三条年度财务报告由计划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按上级部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部门决算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四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财务管理的需要,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重点分析预算执行、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内容,为校领导提供决策参谋。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财务人员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单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单据,有权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及公开制,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监督。财务运行日常监督包括资金旬报、月度收支简报、季度财务分析、半年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度进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等。并通过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进行财务制度、工作流程、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教育收费等内容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校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对学校各单位检查出来的违法违规事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收支分类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省财政厅下达通知执行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时再进行调整分类。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999年印发的《海南医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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