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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海南医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基建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基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基础设施和临时性建设项目,也适用于总投资在拾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一章决策机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学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投资计划等。

第五条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辅助决策机构,接受学校党委会及校长办公会的委托,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资部、财务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教职工监督委员会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部。

第七条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提出基本建设规划,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属于学校的“三重一大”的重要基建项目,还需上报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执行机构工作职责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学校分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学校的总体规划、勘察设计、概预算控制、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决算控制及项目工程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基本建设的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组织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预算,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后,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在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预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上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等各类技术文件报送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做好图纸的会审工作,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审定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参与学校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方案咨询、论证、评审活动,并负责对其结论进行整理及落实。

第十五条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合同管理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审定工程合同条款;监督检查工程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负责对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参与工程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及认质认价工作,参与工程的预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校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前期项目的可研、论证、设计、预算编制、报批工作;施工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竣工结算和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器具招标采购与安装。办理项目固定财产登记。

第二十条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中心是我校基础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规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编制和监控基建投资计划,参与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批和拨付经审计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参与审核各种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核算工程项目收支;组织编制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固定资产工程结转帐业务处理。

第三章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一)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审计室是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基本建设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和审计规程。

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计项目(含自筹资金),可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自行审计;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按财政制度规定的报送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评标过程;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监督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八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选择和评价,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环境指标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二)教职工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对基本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及建议。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和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四章工程管理岗位职责

(一)项目小组组长职责

第三十一条参与所负责项目的策划与投资方案审核,参与合同的谈判。

第三十二条对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反馈。调度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三十三条签署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负责监督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工程档案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立项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报建材料、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图纸变更设计、监理报告、会议纪要、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现场签证、工程概预决算资料及审计文件、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资料、各类工程业务报表、竣工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采用合理合规的分类方法,对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归档、使用、保管。

第三十七条负责编写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并负责技术档案的上交归档工作。

(三)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三十八条负责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工作。编制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计划和月度进度计划并负责对计划跟踪、调整、修编,配合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

第三十九条处理、协调在建工程项目与进度有关的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业务技术问题。参加工程项目的工地例会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不定期实地检查在建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审核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调整计划措施。签署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四)设备安装工程师职责

第四十二条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控和进度控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处理、协调工程项目与进度有关的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业务技术问题。参加工程项目的工地例会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签署工程进度款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五)造价工程师职责

第四十六条负责工程项目的土建、给排水、建筑电气和市政园林等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的审核工作,把好造价和投资关,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工程的送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有关业务标准,适时掌握建材设备市场行情,不继提高本专业水平。

第四十八条深入施工现场,与项目进度和质量管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客观审核工程形象进度,严格按合同条款审签工程付款,严控签证内容及计量。

第四十九条参加施工图技术交底。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询价、经济比较和合理定价。

第五十条注意在工作中积累土建专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指标,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修订工程数据库、增编补充定额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一切工程造价资料、经济指标、标底和软件程序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五十二条完成部门领导分派的其它工作。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与工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建设规划

第五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力求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依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属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五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专家论证,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复的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实现学校科教事业发展目标,按程序、分步骤进行建设的蓝图,是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计划、指导单体建筑设计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校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更改,如根据实际变化确需进行修改、调整,应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确立规划的程序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章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必须遵循项目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程序,最后制定项目投资计划。

第五十八条根据学校建设规划要求,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立项建议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十条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或核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审。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与概算,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预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的10%,否则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六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学校计划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新申报项目的概算总投资以及学校的财务状况,编制基本建设投资申请计划。100万元以下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定,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三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不得超计划开支。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突破,必须按照程序申请追加投资计划。

第六十四条追加投资计划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在征得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报批:追加5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审批或校长授权协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追加50-100万元的(含5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追加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报校党委会审批。

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

第六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学校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并且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十七条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

第六十八条通过招标程序选定设计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做出工程设计方案,优化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上报属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根据设计方案,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探,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报勘察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十条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准后,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编制并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文件,报属地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补充、完善施工图纸。

第七十一条根据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经审计核准后,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并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

第七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或者设计法规要求必须修改的,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做好现场工程签证。

第四章工程招标投标

第七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我校要求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环境绿化等工程的可研报告、咨询、勘探、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十六条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工程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招标项目的技术条件、手续完备。

(三)初步设计或概算履行审批手续已经获有关部门批准。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的,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十七条招标方式分为社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做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院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七十八条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工程任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九条签订工程合同的承发包和发分包,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

第八十条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必须充分体现项目业主的意愿与要求,符合项目业主的最大利益。

第八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应该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应该签订承包合同,仪器设备与器具应该签订采购安装合同。

第八十二条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签订工程合同:

(一)工程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有能够满足工程合同需要的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投标项目,已完成规定的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十三条工程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分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提供依据。

第八十四条当合同价款发生调整,并且调整超出±10%幅度时,合同双方应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审批程序按原合同的审批程序执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工程合同文件。

第八十五条工程合同管理具体内容及做法详见《海南医学院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六章工程建设实施

第八十六条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以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提出,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十七条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协调学校有关单位,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二)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人员,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把好设备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四)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局部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认真核对,自觉维护业主利益,杜绝不合理的工程费用支出。

(五)做好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工作。工程变更洽商单是办理工程签证的重要依据,工程变更的处理必须遵守先洽商后签证的原则,无工程变更洽商单的签证属无效签证。

(六)做好工程现场资料收集及管理工作。工程资料分为施工控制过程资料和竣工资料,施工控制过程资料是各项目组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要收集、建立的控制过程资料,所收集的工程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各种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字迹清晰;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等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工程造价管理

第八十八条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实行审计核准制度。

(一)学校所属的工程造价(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初审,再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核后,按财政制度规定的报送审计审定。

(二)5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结算,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协助提供基础资料,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办理委托手续以及对结果进行审核。

(三)5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编制,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核准。

第八章工程验收和质量保修

第八十九条工程项目施工竣工后,由项目组会同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等管理部门以及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预验收。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相关的审核程序完成资料审核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由学校相关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站等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组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

第九十一条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应办理工程维修移交手续,移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九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组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要求施工单位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档案材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竣工图等,送交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配合相关单位,对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系统运行调试,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系统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分类立卷,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转交工作。

(四)收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材料等基础资料,初步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决算,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工程造价。

(五)联系属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六)联系建设管理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劳保、新型材料使用等押金的退还手续。

第九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及时筹措和安排资金。严格按照财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工程进度和付款凭证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按时上报省有关部门。对纳入基本建设预算支出管理的资金应保证按投资计划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十四条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九十五条施工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必须填制已完工程进度表,详细注明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项目组现场管理人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经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九十六条工程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前,学校向施工企业支付款项不超过工程合同造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毕后,财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十章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十七条基本建设统计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基建统计工作报表要及时,数字要准确。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九十八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整理报送学校档案馆。

第九十九条对监理、施工企业实行档案押金制度。押金金额在签订协议时商定,待工程竣工档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验收合格后,返还档案押金。

第十一章临时性建筑管理

第一OO条临时性单项工程,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选址和建设立项申请及使用时间的报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并按照审定的建设地址、范围、规模进行建设。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O一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准收受贿赂;不准泄露标底或其他单位编制的标书;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招标议标程序。

第一O二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部门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O三条本制度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一O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O五条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违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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