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海南医学院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海南医学院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基建工程)工程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签订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具有合同性质,能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往来文件、电传、电报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

第五条签订工程合同,必须按照《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第二章工程合同分类及要求

第六条工程项目前期咨询合同

(一)包括项目前期策划委托咨询合同、委托可研咨询合同、委托征地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环境评估合同、托管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委托招投标代理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任务和目标;明确业主的义务、咨询工程师的义务、规定咨询单位应得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勘察设计合同

(一)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古墓勘察清理合同、地基沉降观测合同、环境检测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二)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完成的任务、勘察设计质量要求以及甲方对勘察设计的支持及应支付的费用和支付方式。对双方纠纷、索赔、保险、仲裁、赔偿、担保等应有详细规定。

第八条工程承包合同

(一)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拆迁合同、总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

(二)合同中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竣工验收、保修范围、监理的职权、双方协作条款。对双方纠纷、索赔、保险、仲裁、赔偿、担保等应有详细规定。

第九条设备、货物采购合同

(一)设备货物采购、材料采购合同应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定立,明确设备货物采购、材料采购的种类、质量、标准、时间、价格、交货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对双方纠纷、索赔、保险、仲裁、赔偿、担保等应有详细规定。

第三章工程合同签订前管理

第十条签订工程合同的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有能够满足工程合同需要的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招投标项目,已完成规定的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十一条对承包人的资格、资信和履行能力的审核

(一)承包人必须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承包人具有对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实施能力,包括技术力量、技术设备情况审核。

(三)承包人的社会信誉,包括已承接的项目任务及完成情况,承担类似项目的经历和近几年承包的主要项目的质量、工期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工期、质量和价款的约定

(一)工期。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定额工期及行业规定,确定相应的工期及调整处理方法。

(二)质量。项目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和发包方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价款。合同价款的确定应执行国家及行业规定、现行预算定额,并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价款的调整方法。

第十三条合同谈判班子由造价、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进行合同的谈判,控制合同价款,降低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法人授权

(一)法人代表可直接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工程合同,其他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合同的,必须事先取得法人授权。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在签订工程合同之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应当及时为被授权人办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实行一事一授,不得重复使用,也不得涂改、转借或另做他用。被授权人不得将所授权限再转授他人。

第四章工程合同的审批、签章与分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审核工作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统一管理。合同会审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审核工程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权责是否一致。工程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价款、报酬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七条工程合同审核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以《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审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二)将合同文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经仔细核对明确后,分发给各职能部门会签。

(三)各职能部门分头审核合同条款,并将意见以及建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反馈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意见汇总。若职能部门在合同规定审理期限内未及时反馈审核意见或建议,视为无意见。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审核意见及建议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叙述其理由,以便及时再次商议,求得统一;对于确实难以统一的条款,在合同上报时应当做出说明,由领导统一裁定。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按合同会签意见修改合同,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履行合同呈批手续。

呈批流程:合同承办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学校领导。

第十九条工程合同签章要求

(一)对外签订工程合同时,要求合同双方均使用“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其他图章一律不可代替。

(二)发包人的“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的保管人员在用印时应查验工程合同是否已完成报批等必备的手续。

(三)单份工程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工程合同如有涂改、修改的,应由合同双方共同盖章予以确认。

(五)对外订立的工程合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原则上应先由承包人签字盖章后发包人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发包人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承包人签字盖章,如有特殊需要,须相关领导特批。

第二十条工程合同办理完签章手续后,合同承办人负责分发。分配方式为:工程合同一式陆份。承包方三份,项目业主三份,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一份、财务部一份、档案馆存档一份,其他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分存复印件。

第五章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大家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实施过程、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变更要求,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对变更工程项目、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力求变更工程的结算既有合同依据,又公平合理,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项目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力求工程总造价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变更合同的价款,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按合同已约定条款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的价款达成协议时,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工程合同的变更,由变更要求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协商并达成意向,按工程合同报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工程合同的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件、传真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八条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手续,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审定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审核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工程合同的反索赔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合同的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第三十二条工程合同反索赔内容:

(一)工期延误:承包人赔偿业主工期延误而导致增加的各种费用

(二)质量缺陷:当承包人工作质量或成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合同条款要求,业主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三)其他反索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评审和修正

(一)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

(二)索赔申请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

(三)明确索赔事项承包方的责任。

(四)在索赔事项初发时,确定承包方所采取控制措施的力度,承包方未能防止事态扩大的,该索赔不予确认。

第八章工程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完整的工程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件、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等。

第三十五条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凡可能影响到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函件,均应经相关领导签署或授权后方可对外发放。

第三十七条工程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将合同原件存档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工程合同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要借阅或复印使用,需经学校领导批准,按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制度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双方协商,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行贿受贿,循私舞弊,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三)合同承办人未经批准,越权代理,擅自与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或对应当报告的情况隐匿不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四)合同执行人对发生合同纠纷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合同在承办、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管理不善,丢失、损毁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

(六)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不按规定用印,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