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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海南医学院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局部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第三条工程变更洽商单是办理工程签证的重要依据,工程变更的处理必须遵守先洽商后签证的原则,无工程变更洽商单的签证属无效签证。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内容

第四条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材料、设备的换用变更。

第五条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六条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七条其他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等不可抗力发生等导致的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五条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使用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

第六条施工中建设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建设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第七条针对领导的指示对工程有较大变更的情况,项目组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及时按施工管理程序下达书面变更通知。

第八条施工现场因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签字认可,经项目组讨论后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相关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原则与监督

第九条工程变更的处理必须依据合同条款,遵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十条 参与工程变更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规范自身业务行为,自觉维护业主利益,杜绝不合理的工程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原因、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项目组根据变更内容做出意见,对变更项目进行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变更内容、预计增减费用及原因,并上报学校,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因工程设计变更而突破预算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按相关的报批程序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将不定期组织项目检查小组,对项目组签署的工程签证等工程资料进行随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对违反工程签证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将建议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降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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