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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海医学〔2019〕106号

海医学〔2019〕106号

关于印发

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业经我校2019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南医学院

2019年5月20日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省政府《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联系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含因公外出学生)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国(境)开展教学活动(含互派交换的学生等)、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会议组织履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的,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的报销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三条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各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或项目)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监督、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计划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二级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填写《海南医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课题组人员出差由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审批,可不填《海南医学院出差审批单》;

(三)如果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是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按领导干部审批程序执行,但经费标准可按科研经费报销规定执行。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同步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人员类别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

一类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及相当职务)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类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各类人员级别(或职称)以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的认定为准;同时属于不同人员系列的,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出入海南岛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因公事原因产生的退票费(改签手续费)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含连同收取的政府各项附加基金和强制性保险)。

第十二条住宿费严格按照海南省财政厅转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标准明细表》(琼财行〔2016〕5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住宿费标准依据上级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科研课题经费列支正高级职称人员住宿费,其标准参照“司局级”人员执行。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期间,涉及出差两地(或以上)的住宿标准不可以合并计算,涉及同行有两人(或以上)的也不可以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因航班班次限制需提前一天达到或推迟一天返程的(各仅限一天),在住宿费发票背后注明原因允许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规定标准为: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已由校外单位全部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报销时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已由校外单位部分负担伙食费用的(早餐、中餐、晚餐),报销时由计财处相应扣减伙食补助,扣减标准是早餐20元/人、中餐40元/人、晚餐40元/人。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高铁站、码头等的市内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学校出车需提供出车证明,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或因公需要全程租车、包车出差的应如实申报,相关费用在包干标准内凭据实报实销,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未全程使用专门车辆的扣除使用车辆天数外仍定额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二条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与住宿在同一地点的,不再定额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三条已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报销时重复领取的交通补助;但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补助(特指出发当天、返回当天)仍可领取。

第六章 与会、培训、调动、做实验、探亲等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差旅费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第二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执行;会议费、培训(学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特指出发当天、返回当天)伙食补助费。

(二)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按照组织部和人事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加的各类领导干部长期、短期挂职、国外研修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培训、研修、做实验时间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部分的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不报销或者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统一安排抽调(挂职)、借调到教育部等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工作的,抽(借)调期间的差旅费、房租、水电、通讯及生活补助等,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拟定报销标准和补助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按学校批复标准给予补助后,不再另外凭票报销相关费用;并同时扣发外出期间的工作日午餐费。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行李、家具等发生的费用,按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行李托运费报销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0元,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属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或者特殊人才的调动、搬迁,其费用报销按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直线车、船票价计算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外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带队(指导)教师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但时间超过15天的部分,住宿费、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标准的50%报销执行。

第三十二条教师带领学生在常驻地的市县内(含郊区)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的,带队教师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并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予发放伙食补助费,但相应扣发外出期间工作日午餐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根据教学科研计划安排,学生需要外出参加比赛、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课题调研、科研工作等,以及学校临时需要外派和召回学校的,视同出差并按照“其余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四条学生出差需由各单位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学生名单、预算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每次执行前选择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并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和住宿不超过《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并选择双人标准间入住(多出单人可入住单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50%执行,在报计财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选择省外分散实习的,其城市间交通费、行李费仍实行包干补助方式发放。城市间交通费按火车硬座报销标准执行,行李费按交通费标准的50%执行。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海口市内实习学生的市内交通费发放仍按每人每天2元的补助标准发放。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则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连续、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城市间交通费的,凭其他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按标准级别凭票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若无其他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则由出差人出具相关说明,按标准级别凭票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城市间交通费机票的购买应严格遵守《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政府购买公务机票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采〔2014〕2157号)规定,规范公务机票的购买行为。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自驾车、租车出差,须提供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规定的标准内报销,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自驾车、租车出差购买的交通保险费凭票据实报销。

自驾车或租车报销时应提供差旅费报销单,出差审批单、租赁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的票据、书面说明租赁车(含船)的型号、使用天数、行程、公里数、价格等的材料。租用私人车(含船)的,需要车(含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车(含船)的资质证明和行驶证等,并由车(含船)主在相关报销票据上签收。

第三十九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但取得由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则按标准全程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二)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发票或其他单位开具的负担住宿的有效证明,若提供行程完整的实名制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出差实际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据实报销。

(三)师生因科学研究需要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全程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四十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报销取得的电子发票遗失的,可以重新打印,但需经学校财务人员查验后方能报销。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四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需用公务卡结算。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应当与出差任务或事由相匹配。除非特殊理由并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国内同一省(直辖市)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异地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除在途时间外,异地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会议或培训通知规定天数2天。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超过时间部分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也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科研课题经费报销的,出差时间不受7天时间限制,但应列出具体时间安排和科研活动明细,并承诺属实。

第四十四条计财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五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原则上于45日内集中办理报销手续(寒暑假除外)。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和《差旅费报销表》(出差人员填报时注意除生活补助栏和报销总计栏不填外,其他各栏据实填报)。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开支,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四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章监督问责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预算和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重任,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党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承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非法人单位、部门。学校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以及所属企业等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海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医学〔2009〕64号)、《海南医学院公务出差往返市内机场、车站、码头交通费补助办法》(海医学办〔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医学院出差审批表

2.海南医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3.海南医学院差旅费报销表

4、《海南医学院因公出差自驾(租用)车辆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现任职务(职称)

出差地点(单位)

出差时间

其他出差人

经费来源及预算

联系电话及邮箱

出差事由及外出期间工作安排: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1 海南医学院出差审批表

附件2 海南医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

11-3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5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月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月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7—9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月

900

540

36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月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月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7-9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月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件3

海南医学院差旅费报销表

部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职别

职称

出差

事由

其中学生:

起止日期

地 点

车船费

(飞机票)

住宿费

市内

交通费

生活补助

其他费用

(培训费、会务费)

单据

日至月

起点

终点

天数

人数

标准

金额

飞机票是否转账:

是口 否口

以上单据共 张,总计金额人民币: 拾 万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学校领导: 部门(或课题)负责人: 出差人: 财务审核人员:

附件4

海南医学院因公出差自驾(租用)车辆申请表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用车类别: 自驾 租用

一、租车单位或个人概况

营运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性质

机构代码营业执照

个人车辆

车主信息

姓名

司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行驶证号

行驶证号

二、车辆使用记录

车牌号码

使用地点

使用时间

天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计算标准

合计金额

付款方式

出差人员

本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出差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审批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审批意见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科研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审批,其他因公出差由所在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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