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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5 11:28:00            点击数: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各基层团组织:

现将《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中的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助手与后备军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发展优秀团员入党,逐步增加党员队伍中年轻党员的比重,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巩固、教育和引导团员在青年中的先进性,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深入做好“推优”工作,使“育优”和“推优”有效衔接,对加强我校党的建设,严把入党入口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规范各学院党团组织的“推优”工作,特制定《海南医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学院党团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推优” 工作在基层落实、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新世纪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需要;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加强和改进团的工作,增强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的需要。为了加强各学院党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做好我校“推优”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6月20日通过)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如下: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并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四条 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优”工作要与“育优”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要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团员,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学生干部作为推荐的重点。

第六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所在学院党组织指导下,在校团委和各级分团委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反对和杜绝片面追求数量,不讲质量的不良倾向。

第二章“推优”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规定的党员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降低标准。

第八条 推荐对象:我校年龄在18-28周岁的且具有1年以上团龄的在籍团员青年。

第九条 推优名额:“推优”大会前各团支部应按一定比例(≤5%)确定候选人并向所在党支部及辅导员汇报,各分级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团委申请增加名额项目(≤20%),经讨论通过后可确定增加。名额确定应遵循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大一大二积极发展,大三稳定发展,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将优秀团员推荐给党支部的策略。

第十条 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热爱中国共产党,坚决拥护和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对党的历史、现状以及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全面地认识。

二、入党动机纯正,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思想、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步较快;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体现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言行一致;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需满6个月。

三、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有献身医疗卫生事业的精神。在学风建设、内务卫生、文体活动等方面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故缺席或请假校、院班团组织生活超过两次(含)者不予推优。

四、综合素质较高。遵纪守法,组织观念、集体观念强,在集体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社会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认真,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能密切联系群众,与同学相处融洽,群众基础好、威信较高。

五、具有青年志愿者精神。坚持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在青年一代中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志愿海南注册服务时长需满足累计25小时。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得“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等称号者;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二、在各级(国家级、省级、校级)比赛中获奖者。

三、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四、对学校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二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并暂停推荐资格一年。

第十三条 在满足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上,各学院党团组织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满足其他具体条件的条例进一步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四条 在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于相应处分。

第三章“推优”时间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团员“推优”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和11月。

第十六条 每学期第二周各级分团委向校团委通报本学期“推优”计划,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并提出建议推荐的优秀团员名额数。

第十七条 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全体团员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一、“推优”大会要求:

(一)召开团员大会,须由所在支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保留团籍的党员及年龄不满28岁的学生党员应参加推优大会。

(二)至少有一名分团委干部参加大会,并监督大会过程。

二、“推优”大会程序:

(一)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认真填写《“推优”会议记录表》。

(二)选举前由团支部组织委员向大会要宣读大会流程、“推优条件”以及被推荐人的综合考察情况。

(三)被推荐人在大会上作自我介绍,态度必须严肃端正,介绍内容应按推优标准准备,包括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重点在于思想情况,尤其是入党动机;介绍中必须客观、公正、明确地指出自己的缺点与不足。

(四)支部成员充分讨论,可对被推荐人进行点评,就模糊的问题提问甚至质疑,点评一定要保证客观公正,必须指出选人的缺点与不足。

(五)全体团员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为差额选举,淘汰比例为1:1.2,被推荐对象得票数达到出勤人数的60%以上为有效结果。

(六)记录推优结果。

(七)团支部委员会写出推荐意见,报其所属学院团委审定。

第十八条 推荐对象需填写《海南医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推优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九条 各级分团委审批后,将推荐表及《海南医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登记表》上报校团委签署意见(每年4月和11月的第4周,过期不再受理),通过后将推荐对象的相关材料转至所属党支部,最后报党委审批,形成推荐决议,在党支部备案。各学院党总支对“推优”对象审查通过后,需自行拟定规定进行考察,不符合者则取消其资格。推荐表应妥善保管,丢失一概不予以补办。

第二十条 各级分团委应实行公示制度,向全院团员公布确定的入选名单。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并标明举报电话或邮箱。

第二十一条 跨学院转专业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三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二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作为其培养联系人进行培养。如出现不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被推荐为积极分子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一、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注意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选好配齐团组织的领导班子。

二、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三、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分级团委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团组织工作和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二、积极主动地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情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常态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共青团海南医学院委员会。

附件:

1.海南医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2.海南医学院优秀团员入党推荐登记表

海医组[2017]2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中共海南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