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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杜林论 九、经济的自然规律,地租

作者:恩格斯   发布时间:2013-04-24   编辑: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到现在为止,尽管我们抱着极大的希望,却未能发现杜林先生怎样在经济学领域内

“要求建立一种新的、不仅满足时代而且成为对时代具有决定意义的体系”。

但是,我们在暴力论,在价值和资本那里所未能看到的东西,在考察杜林先生提出来的“国民经济的自然规律”时,也许会非常清楚地呈现在我们眼前。因为,正像他以惯有的新奇性和尖锐性所说的:

“高度的科学性的胜利,在于越过那种好像处于静止状态的材料的单纯记述和分类,而达到生气勃勃的、窥见产生过程的洞察力。所以,对规律的认识是最完善的认识,因为它向我们指出,一个过程怎样为另一个过程所制约。”

一切经济的第一个自然规律恰恰被杜林先生发现了。

“令人惊奇的是”,亚当·斯密“不仅没有把一切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提到第一位,而且也完全没有单独加以说明,这样,他就不自觉地把那种给现代欧洲的发展打上自己的烙印的力量贬为次要的角色”。这个“应当被提到第一位的基本规律是技术装备的规律,甚至可以说是人的自然经济力的武装的规律”。

杜林先生发现的这个“基本规律”如下:

第一条规律。“经济手段(自然资源和人力)的生产率因发明和发现而提高。”

我们感到惊奇。社林先生对付我们,完全像莫里哀作品中的诙谐家对付新贵一样,他告诉这位新贵一件新鲜事,说后者说了一辈子散文,却不知道散文是什么。发明和发现在一些情况下是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但在许多情况下也不见得是这样,世界上一切专利局的大量档案废纸就是证明),这一点我们早已知道了;但是这一极为陈旧的老生常谈竟是全部经济学的基本规律——这一说明,倒要归功于杜林先生。如果经济学上和哲学上的“高度的科学性的胜利”,仅仅在于给随便一种陈词滥调加上一个响亮的名称,把它吹嘘为自然规律,甚至吹嘘为基本规律,那么科学的“更加深刻的基础的奠定”和变革,实际上对任何人来说,甚至对柏林《人民报》316的编辑部来说,都是可以做到的了。这样,我们就不得不“以一切严格性”,以杜林先生对柏拉图的下列判决用于杜林先生自己身上:

“如果这样的东西应该被看作国民经济学的智慧,那么作者,就可以同任何一个一般有机会思考”——甚至仅仅是随便议论——“不言而喻的事情的人共有这样的智慧了”。

例如,如果我们说,动物吃东西,那么我们就无意中说出了一句伟大的话;因为我们只要说,吃东西是一切动物生活的基本规律,我们就对整个动物学实行了变革。

第二条规律。分工:“职业的区分和活动的划分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就这句话的正确方面而言,从亚当·斯密以来,这也已经是老生常谈了;至于这句话正确到什么程度,这将在第三编中看到。

第三条规律。“距离和运输是阻碍和促进生产力合作的主要原因。”

第四条规律。“工业国家比农业国家具有大得无可比拟的人口容量。”

第五条规律。“在经济方面,任何事情没有物质利益都是不能完成的。”

这就是杜林先生据以建立他的新经济学的“自然规律”。他仍然忠于他在哲学中已经陈述过的方法。从最无聊的陈词滥调中抽出两三个有时甚至措辞不当的不言而喻的语句,也会构成经济学的不需要证明的公理、基本原则、自然规律。在阐述这些毫无内容的规律的内容的借口下,乘机对各种题目作一番广泛的经济学的空谈,而这些题目的名称在这些所谓的规律中已经出现了,如发明、分工、交通工具、人口、利益、竞争等等。给这种空谈的平淡无奇的平庸性所加的佐料不过是神谕式的大话,有时是对于各种各样琐碎事情的曲解或自以为了不起的臆想。然后,我们终于见到了地租、资本赢利和工资,由于我们在前面只研究了后两种占有形式,所以在这里,在结束时我们还要简略地研究一下杜林先生对地租的看法。

在这里,我们且不考虑社林先生从他的先驱者凯里那里直接抄来的各种论点;我们不必同凯里打交道,也不必替李嘉图的关于地租的观点作辩护,而去反对凯里的曲解和胡说。我们只涉及杜林先生,他给地租下了一个定义,说地租是

“土地所有者本身从土地上得到的收入”。

杜林先生把他本来应当加以解释的地租这个经济学概念不假思索地翻译成法律词汇,这样我们并不比先前了解得更多一些。所以我们的更加深刻的奠基者,无论愿意不愿意,都不得不作进一步的探讨。他把一处田庄租给租地农场主同把一笔资本借给企业家这两件事作了对比,但是很快就发现,这种对比同其他一些对比一样,是不妥当的。

因为他说:“如果要继续采用这种类比,那么租地农场主在偿付地租以后所余的赢利,应该相当于借别人的资本来经营的企业家在偿付利息以后所余的资本赢利。但是人们不习惯把租地农场主的赢利看作主要收入,把地租只看作余额……下列事实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的证明:在关于地租的学说中,人们没有特别指出地主自己经营土地的情况,而且没有把佃金形式的地租和地主因自己经营土地而产生的地租之间的数额差别看得特别重要。至少人们不认为有必要去考虑把由于自己经营而得的地租这样加以分解:一部分仿佛代表土地的利息,而另一部分代表企业家的剩余的赢利,撇开租地农场主所用的自己的资本不谈,人们好像把租地农场主的特殊赢利大部分看作一种工资。但是,要想在这个问题上作出某种断语是危险的,因为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这样明确地被提出来过。凡是涉及到比较大的经营的场合,都很容易看到,问题不在于把租地农场主的独特的赢利看成工资。这种赢利本身正是建立在同农业劳动力的对立之上,只有使用这种劳动力才使这种收入成为可能。留在租地农场主手里的显然是一部分地租,因此,地主自行经营时所获得的全部地租就减少了。”

关于地租的理论是经济学中英国特有的一个部分,这是必然的,因为只有在英国才存在着这样一种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地租事实上也是同利润和利息分开的。大家知道,在英国是大地产和大农业占支配地位。地主把自己的土地按照大田庄而且常常是非常大的田庄的形式租给租地农场主,租地农场主拥有充裕的资本来经营土地,并不像我们的农民那样自己从事劳动,而是作为真正的资本主义企业家利用雇农和短工的劳动。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资产阶级社会的三个阶级,以及各阶级所特有的收入:地主获得地租,资本家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工资,从来没有一个英国经济学家会想到要把租地农场主的赢利,像社林先生所以为的那样,看作一种工资;对他们来说,断定租地农场主的利润是它无疑是、显然是和确实是的那种东西,即资本利润,要保险得多。在这里,如果有人说,租地农场主的赢利究竟是什么东西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这样明确地被提出来过,那简直是可笑的。在英国,这个问题甚至没有提出的必要,因为问题和答复一样早已存在于事实本身之中,而且自亚当·斯密以来还从未对此发生过疑问。

杜林先生所说的地主自己经营土地的情况,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德国大部分地区实际上发生的地主通过管理人经营土地的情况,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如果地主也提供资本,而且由自己经营,那么他除了地租以外,还得到资本利润。在今天的生产方式下,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根本不可能是另外的样子。如果杜林先生断言,直到现在为止,人们并不认为有必要去考虑把由于自己经营而得的地租(应该叫作收入)加以分解,那么这是根本不符实际的,最多也只能再一次证明他自己的无知。例如:

“由劳动所得的收入叫作工资;某人从使用资本而得的收入叫作利润……完全从土地得来的收入叫作地租并归地主所有。如果这几种不同种类的收入落到不同的人手里,那是很容易加以区分的;但是,如果它们落到同一个人手里,那么它们至少在日常用语中是常常被混淆的。自己经营自己的一部分土地的地主,除去经营费用,应该既获得地主的地租又获得租地农场主的利润。但是,至少在习惯用语中,他往往容易把他的全部赢利叫作利润,因而混淆了地租和利润。我们的北美和西印度的种植场主大部分都是处于这种状况;他们大多数都种植自己的土地,所以我们极少听到什么种植场的地租,而常常听到的是它产生的利润……自己亲手种植园地的园艺业者,一身兼为地主、租地农场主和工人。所以,他的产品应该付给他地主的地租、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和工人的工资。但是所有这些通常都被称为他的劳动所得;所以在这里地租和利润就同工资相混淆了。”①

这一段话出自亚当·斯密第一卷第六章②。所以,地主自己经营的情况在100年前已经被研究过了,而在这里使杜林先生感到如此烦恼的危险和不安,仅仅是产生于他自己的无知。

最后他以大胆的诡计来摆脱困境:

租地农场主的赢利以对“农业劳动力”的剥削为基础,所以“显然是一部分地租”,因而那种本来应该完全装入地主腰包的“全部地租就减少了”。

从这里我们知道了两件事情。第一,租地农场主使地主的地租“减少了”,所以和人们到目前为止所设想的不同,杜林先生认为不是租地农场主把地租付给地主,而是地主把地租付给租地农场主——这确实是“完全独特的观点”;第二,我们终于看到杜林先生把地租设想为什么;就是说,他把地租设想为在农业中剥削农业劳动而得到的全部剩余产品。但是,除了几个庸俗经济学家以外,在以前的经济学中这种剩余产品都被分成地租和资本利润,所以我们不能不断言,关于地租,杜林先生也“不是使用流行的概念”。

这样,在杜林先生看来,地租和资本赢利的区别,只在于前者产生于农业,而后者产生于工业或商业。杜林先生产生这种非批判的和混乱的观点是必然的。我们已经看到,他是从“真正的历史的观点”出发的,根据这一观点,对土地的支配仅仅是借助对人的支配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只要土地是借助某种形式的奴役劳动来耕种,就会为地主产生剩余,而这种剩余正是地租,就像工业中劳动产品超出工资的剩余是资本赢利一样。

“因此很清楚,在借助某种隶属形式的劳动来经营农业的地方,地租总是随时随地大规模地存在着。”

既然把地租说成农业中得到的全部剩余产品,社林先生面前就出现了拦路虎:一方面是英国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另一方面是由此而来的、为整个古典经济学所承认的剩余产品之分为地祖和租地农场主的利润,因而也就是纯粹的精确的地租概念。杜林先生怎么办呢?他假装丝毫不知道农业剩余产品分为租地农场主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丝毫不知道古典经济学的整个地租理论;好像在整个经济学中租地农场主的利润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根本没有“这样明确地”被提出来过;好像这里所探讨的是一种完全没有被研究过的对象,关于这个对象,似乎除假象和种种疑虑而外,人们一无所知。在讨厌的英国,农业中的剩余产品未经任何理论学派的任何干预就被无情地分为这样的组成部分:地租和资本利润。而杜林先生就从这个讨厌的国家逃到他所热爱的、行使普鲁士邦法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盛行的是地主以完备的宗法形式经营自己的上地,“地主把地租理解为自己那块土地上的收入”,而容克老爷们关于地祖的见解甚至妄想成为对科学具有决定意义的见解,所以在这里,杜林先生还可以指望自己的关于地租和利润的混乱概念能够蒙混过关,甚至让人们相信他的最新发现:不是租地农场主把地租付给地主,而是地主把地租付给租地农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