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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学工系统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8   编辑:学生工作部          浏览次数:

海医学工【201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有效实施,加强和规范我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简称精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坚持育人导向、问题导向,以推动工作研究、深化实践探索、强化理论教育,促进我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重点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可示范、可引领、可辐射、可推广、可持续意义的精品工作项目,以引领新时代我校思想政治工作实现系统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提升。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三条精品项目分为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等育人项目。

第四条精品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五条各学工系统干部采取自愿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项目申报。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学工系统干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独立开展或组织开展相关实践创新和理论研究。

2.申报需填写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文字说明材料,包括明确项目团队、前期基础、建设规划、条件保障等内容,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支撑说明材料。

3.已承担精品项目尚未结项的,不得申报同类型项目;已获得立项的精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1项。

第三章 项目推选与立项

第六条按照“公平公正、标准引领、质量优先、彰显特色”的原则,学生工作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推选工作。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推选制度,严格推选纪律。

1.实行第三方评价。建立并不断更新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参与推选。

2.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专家必须廉洁自律,参与推选期间不得与项目申报人私下接触,不得泄露与推选相关的情况。项目推选结束后,对推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八条对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后,正式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为保证工作质量,采取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每年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项目考核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工作成果等。

3.对于没有实质性建设进度、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通报批评,责成整改直至撤销项目。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经专家组评估,项目申报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项目名称和基本内容。

3.项目规定周期内未能完成约定的任务,2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 2次结项验收均未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并通报学校党委,追回项目支持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所有类型精品项目。

第十一条精品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计划,确需变更时需向学生工作处履行报批手续。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超过6个月,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延期申请须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精品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1.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3.项目建设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4.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五章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对每个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精品项目给予2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对评价结果为“合格”的精品项目给予5000元工作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推进、完善优化和成果转化推广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工作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活动开展、载体建设、平台拓展、工作创新、团队培育、成立工作室、人才培养、育人实践、理论宣讲、论文发表、先进典型和工作案例推广展示、工作交流与研讨培训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成立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培育建设工作联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的交流研讨、互测互评、评议验收,促进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的转化推广。

第十六条项目培育建设期结束后进行结项验收,履行结项手续。

1.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结项表,将工作进展情况、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情况形成项目成果报告,并提供支撑说明材料。

2.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并将验收情况予以公布。

3.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高校仍需不断优化完善,并持续推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高校按项目任务计划书完成了建设任务和目标;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育人体系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有所创新、师生普遍反映良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2.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推送省级精品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视完成情况可以予以一次延期修正,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修正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一律做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工作案例、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成果,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思政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