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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1   编辑: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加有序、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学校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维护学校声誉和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组织科研项目的总结验收、推广应用等。

二、科研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科研项目按计划、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委、省市、厅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国内纵向协作项目(省部级及分配方案)和学校下达的有关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和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含国际间合作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和实验室对外服务等。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及推广应用等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或科研机构共同组织管理。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技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作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学校二级单位及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在申请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各类科技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

项目申请书上报或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校级科研机构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科研处对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进行审查,加盖公章后生效。各单位、科研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同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承担。

为维护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横向课题的申报由项目委托方提供相关材料,项目承担者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技术文件、任务书、合同、经费说明等,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附属医院负责。

四、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负责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编制项目预算必须以项目研究任务为依据,项目预算应与项目任务目标相关。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除特殊项目申请指南中有明确要求外,设备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需要野外研究和调研的项目,可编制适量的运输工具油料费,需提代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本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电讯和网络的经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误餐费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

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间接经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经费的预算编制参照《海南医学院科研间接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照不同归口部门的要求上报审批。

经费预算将作为今后结题验收的依据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的依据。

五、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按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保证研究任务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各类纵向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原则上不能变更。课题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及经费使用变更需有充分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

各实验室及教研室(三级单位)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课题组成员的分工,经费使用进行监管,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各二级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并对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科研处。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进展报告,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中期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对和总结并报科研处。

六、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变更与终止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合同任务书要求按时结题,并提交相关验收、鉴定或结题报告等。按照合同委托方要求在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计划编号。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结题,并提交相关证明(验收报告,鉴定证书或双方约定的结题形式)。

科研团队负责人(PI)、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对团队成员的项目的结题与验收负有监管责任,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验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级院系、校级科研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对所在单位项目结题与验收负有监督责任,应指派分管领导或专人对结题验收报告进行监督。

科研处对项目结题与验收负有监管责任,代表学校监管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科研成果的管理等;负责审核结题与验收报告,并报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结题验收。

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3.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项目通过结题或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0天内将项 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报档案馆。

对项目结题验收管理要求审计的项目,应有学校审计部门以科研项目为审计对象,对科研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部门和财管中心应充分采纳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有重大问题的应暂缓结题验收,经调查处理或整改后在组织结题验收。

七、未按期结题的处罚与科研诚信处理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又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1-2年的处理,并作诚信欠佳的记录,同时相关处理结果与业绩考核等相挂钩。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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