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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21   编辑:医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着眼于未来科学研究的发展,并服务于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

(二)遵循医学教育发展规律,突出我校办学特色,坚持教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科学研究应能适应海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为海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的支持,要能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能为国际旅游岛的建设作出自身独有的贡献,要能适应海南省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要在热带药物、南药黎药的研发与产业化、海南省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热带病的防治、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公共卫生政策、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热带养生医学等方面作出自身独有的贡献。

(三) 突出学科优势,兼顾学科间平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建设统一起来,既要以学科为依托,又要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的平台建设。既要保障重点,又要注意学科协调发展,各学科互为补充、互相支撑,利于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倡节约资源、资源共享,优先发展科研平台。

(五)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层次丰富,技术全面、先进的科学研究实验体系。

二、基本原则

学校统筹,学科优先的原则;

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的原则。

三、新设立科研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新的科研实验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目标明确:申请单位或学科有明确的实验室建设目标,有具体的学科发展规划,有具体、有特色的研究方向。

(二)需求迫切:学科有足够研究项目作为支撑,或有较充足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三)队伍齐全:学科有结构合理、实力较强的学术队伍,能确保有较为充足的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带教。

四、新设立科研实验室的申请、立项、建设与验收

(一)提出申请:各学科根据自身条件,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海南医学院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及“海南医学院新增科研实验室可行性论证书”,并经所在二级院系学术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申报。

(二)战略评审,项目入库:科研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战略评审,主要评价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按建设的迫切性,评定为A、B、C三类。A、B类项目在进一步完善建设规划和方案后,项目入库。C类项目不予以考虑。

(三)立项评审:筹措到建设经费后,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类别逐步考虑立项,立项前科研处提请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主要评价项目建设的规模、建设目标、建设计划的可操作性、仪器设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必要性,形成项目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目标,落实项目责任人、督办人及考核时间。

(四)项目批准:通过评审立项的项目,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先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是否通过立项。

(五)项目建设任务的下达: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通过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计财处共同下达建设任务。

(六)验收: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按照评估体系验收,并将结果报送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或校长办公室。

五、科研实验室的撤、并办法

(一)建设好的科研实验室需加强管理,多出成果。有下列前四种情形之二者,或有下列后二种情形之一者,并经管理机构考核确定,可考虑关闭实验室,撤消其机构。

1.实验室专职人员连续三年未获得校外项目;

2.实验室连续三年未承接校内其它学科项目;

3.实验室连续三年未承担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

4.实验室的专职人员连续三年未发表研究论文;

5.实验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包括生物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已经离岗,未有人补充;

(二)撤、并的程序

1.根据实际情况,由科研处或有关的二级院系提出实验室撤并申请。

2.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撤并申请进行论证,如需撤消,则进一步讨论并入方案。

3.论证结果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学术委会会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形成决议。

4.撤、并后的人事安排由人事处办理,设备安排由科研处汇同国资处办理。

注:PI实验室建设按照PI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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