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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5日 22:15 编辑: 浏览次数:

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实验动物管理总则

  1. 动物实验是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开展动物实验,并对外开放,积极为科研医疗和教学服务。

  2. 开展动物实验要尊重科学,遵守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尊重实验动物的相关福利要求和伦理道德。

  3. 动物实验人员首先向重点实验室技术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物实验申请表。实验动物的预定、购买需得到工作人员同意。工作人员合理安排饲养笼具和实验室,实验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管理和指导。

  4.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结业证,实验人员须接受短期动物实验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物饲养和实验准备工作。实验人员、物品、实验动物、污物及动物尸体按规定路线进出实验动物设施。实验完毕应及时清理实验室,处理污物和动物尸体,打扫地面、台面卫生。

  5. 遵守检疫制度,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和隔离处理。

  6. 具有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的动物实验,不能进入本动物实验室。

  7. 爱护实验室设备及一切物品,不能随意拿离实验室,注意节约和安全用水、电等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设备及其它物品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

  8. 动物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不能大声喧哗。非实验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购买和检疫

  9. 实验动物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购买时必须同时附带有效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没有或合格证明无效不予验收。

  10. “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的保管,原则上由各课题负责人或由课题负责人指派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保管,动物实验室负责人员保管复印件存档,做好登记记录。

  11. 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须经过专用传递窗传入屏障环境或隔离环境。实验动物必须首先在检疫室实行隔离检疫,经隔离检疫健康的,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试验。

  12. 需要捕捉野生动物开展动物实验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所捕捉的野生动物进行隔离检疫。需要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的,应当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3. 管理人员应登记和记录实验动物的购买和使用情况,包括课题名称,经费来源,实验动物的等级、品种品系、数量、性别等,实验完成后为实验人员提供动物实验设施使用证明。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

    一、实验动物饲料和饮水

  14. 实验动物饲料应从持有实验动物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饲养过程中严禁添加与营养无关的抗生素类药物(特殊实验除外)。

  15. 实验动物饲料,要保持干燥、新鲜、清洁,凡霉烂变质、虫蛀、受化学毒品污染或野生动物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发现后应立即清除,并作相应的清洁消毒处理。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的饲料使用前必须经过灭菌消毒,并经专用传递窗传入屏障环境使用。

  16. 普通动物饲料中如需添加新鲜的蔬菜水果类食物,必须清洗干净,晾干水分后再给动物食用,腐烂变质的食品不能饲喂实验动物。

  17. 普通级实验动物的饮用水,应使用符合城市饮水卫生标准。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的饮用水必须经过灭菌处理或酸化处理方能使用。

    二、实验动物饲养设施的管理

  18. 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在申请到“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能使用。每年定期接受科技厅年检。实验动物的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

  19. 普通环境只能饲养普通级实验动物;清洁级以上实验动物必须饲养在屏障环境或隔离环境,按相应环境条件的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0. 从动物实验室中转出的所有笼具和水瓶,必须在清洗干净后经过消毒处理,进入屏障环境的须经过高压灭菌器传入(高压灭菌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饮水瓶、笼盒每周清洁更换两次(IVC笼盒每周清洁更换一次)。

  21. 动物实验室内环境要保持清洁,饲养观察室和清洁区环境地面要常用消毒水清洁,定期进行紫外线消毒。

  22. 所有送风、排风、降温、保湿和照明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清洗空调滤网,空气过滤网按使用寿命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23. 饲养人员应定期检查笼具及配套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和更换,以免发生意外。

    三、实验动物的饲养和观察

  24. 对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建立定时喂养制度。

  25. 饲养管理人员应注意饲养室内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情况,做好温度、湿度记录以及照明、通风、室内压力、噪声的检查,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26. 当动物逃出实验室时,应立即捕获。逃出的动物应采取安乐死处理,不得继续实验。

    四、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时的处理

  27. 发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28. 为控制病源扩散,实验动物的尸体、垫料、粪便、污水及其他排泄物,必须按卫生标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丢弃。对可能被感染的动物应全面检查,分别进行隔离治疗或销毁,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要彻底消毒。

    五、实验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实验结束后,受试动物尚未死亡,应采用安乐死处理,尸体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出售,应冷冻储存集中处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

  29. 实验动物饲养工作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人员担任。

  30. 定期派人员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与其他的兄弟单位或上级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了解实验动物方面的新进展,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31. 加强卫生管理,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验动物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如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患病其间不得继续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研究工作。

  32. 实验动物管理和工作人员对前来做动物实验的研究项目,在设计和实施时应按“3R”原则给予建议,尽可能用较少的实验动物完成实验内容。

  33. 实验动物管理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管理工作;每年年审前进行自检自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消耗物品提前列出计划,保证实验室正常运作。

  34. 实验动物室管理人员做好环境设施的日常记录工作,包括实验动物和饲料的定购、进出,工作服的清洗、消毒,饲料的消耗登记,环境的定期消毒等。

  35. 动物实验人员须填写《动物实验申请表》和《实验动物伦理审查表》,经动物实验设施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预定动物。

  36. 实验人员在开展实验前的短期培训形式主要通过录像教学等形式。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动物的基本理论知识、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要求、动物实验基本技术等。

  37. 实验人员进出屏障系统(SPF级动物实验室)必须登记,并按相关流程程序进出、换鞋、洗手消毒、更换无菌工作服、帽、口罩。实验人员所携带眼镜、手表、手机等需经过传递窗(紫外灯照射、消毒)进入。

  38. 实验人员预定的实验动物必须具有有效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合格证要注明课题名称、动物品种品系、数量、体重、日龄(月龄)等。没有合格证的动物不允许进入动物实验室。SPF级以上实验动物运输笼具需经传递窗、表面消毒后传入屏障系统。

  39. 实验人员进入屏障系统后要按规定路线进入动物室,不得进入与自己无关的实验室,更不能挪用其它实验室的物品和实验动物,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上报管理人员。

  40. 实验人员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完成后注意打扫卫生、笼架笼盒摆放整齐,并做好必要的登记、记录。

    第五章 物品管理职责

  41. 实验动物设施物品主要包括非仪器设备的日常用品如饲料、垫料等以及化学试剂和实验样品等。

  42. 实验动物设施对所有物品都应进行登记,消耗物品要建立进出库制度,定期检查、清点补充和报废。

  43. 实验动物设施内物品应分类、分区储存和摆放。在准备区内存放的物品数量不宜太多,根据实验需要而定。饲料、垫料要注明购买日期,保持干燥,防止发霉变质,防止野生动物进入污染饲料垫料。

  44. 消耗性物品容器外表应有明显的标记或包装外有明显的标记。而且标记式样应统一,包括外尺寸、颜色、规格等。标记应反映出物品的名称、数量、灭菌(配制)日期。

  45. 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储存、保管和使用。对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品应放置危险物品区,并隔离存放,设专人保管。应指定负责人员对购入的物品登记和验收,准备区负责人均应在物品清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