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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5    浏览次数:

 

海医科研[2015]1号

关于印发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相关实验室:

为了保障我校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强化科研监督,现编制《关于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发给大家,请各实验室在进行预算编制、及使用过程中遵照执行!

海南医学院科研处

2015年5月7日

附件:

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建设,规范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教[2008]531号《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参照其他高校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实验室运行费是由我校计财处下拨给各级实验平台用于开放运行、设备维护、技术培训等的日常运行的专项补充费用。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实行管理,加强监督,年终考评使用效益。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控制。专项经费下达一周内使用单位进行预算申报,由科研处进行审核及批复。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如下:

(一)开放运行费,是指实验室维持日常运行和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开放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和技术培训发生的劳务费等。  

(二) 开放性消耗试剂费,指实验室围绕开放共享和课题研究等所需常规试剂、低值耗材的费用。

(三) 仪器设备费,指实验室按照工作需求进行仪器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常规小型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费用;仪器设备配套的耗材等费用。

(四)人员培训费,指实验室按照工作需要派遣相关人员进行短期技术培训和交流的费用。包括会议费、技术培训费和差旅费等。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如下:

(一) 办公及印刷费是指实验室用于办公用品、资料印刷等发生的公共办公经费开支,不含研究人员的专著、论文版面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实验室在日常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实验室支付给校外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开展人员培训、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支付给实验室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如在校研究生、助研)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进行技术培训时发生的劳务性费用。

(七)日常维修费是指实验室为完善科学研究环境条件,对房屋及小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

(一)专项经费中差旅费及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及海南医学院有关标准执行;召开会议需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二)开放运行费、仪器设备费均不得超过专项经费的50%,其中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不超过总额的10%;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进行编制。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其中:劳务费不予向上调整。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年度预算有计划的用款,学校定期审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使用进度较差的,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学校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海南医学院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以及学校的有关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科研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科研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海医科研[2015]1号-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