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0    浏览次数:

海医学〔2020〕12号

 

关于印发海南医学院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我校2019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医学院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海南医学院

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为改进科研服务方式,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海南省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报账效率促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通知》(琼财教〔2018〕125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琼财教〔2019〕81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指在科研团队中从事科研财务管理工作,以科研经费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辅助性工作人员,属委托性、兼职性工作关系。

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为兼职岗位,可由课题组成员及研究生、院系文员及报账员、在职教职工等担任,由科研团队自主选择聘用。多个科研团队也可联合聘用一名科研财务助理。

第三条 科研团队根据科研财务助理的实际工作量,核定发放其补助经费,该经费从科研团队项目劳务费中列支,开支范围应符合中办发〔2016〕50号和琼办发〔2017〕16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较强,能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二)熟悉国家科技政策、财会制度和学校内部的各项科研财务管理规定;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科研秘书等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职责

(一)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审核科研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研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科研团队支持科研财务助理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科技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科研项目实施中相关过程管理与服务等科研业务培训;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档案跟踪管理,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科研专项经费管理。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考核工作由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团队共同负责,考核成绩各占50%;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