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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医学2022204


海南医学院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海南医学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业经我校202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医学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海南医学院

                          2022年7月15



附件


海南医学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学、科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合法、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国家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应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等。相关机构及职责依据《海南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提前做好申购计划,一般在每学期第十周启动下学期的申购工作,并实行逐级审批。

第七条 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仅限于教学和科研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标准品、对照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申请人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申购审批表》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用途等相关信息,经所在二级单位、教务处(教学实验室)、科技处(科研实验室)、保卫处、分管副校长逐级审批后,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八条 购入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未领取的药品暂由仓库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各实验室从危险化学品仓库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储存在实验室暂存库,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专用账册管理;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标识,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核查。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用途、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字等。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领取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领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领用审批申请表》,详细写明品名、使用周期(开始和结束)、申领数量、用途(注明实验或项目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经所在二级单位、教务处(教学实验室)、科技处(科研实验室)、保卫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再报分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副校长批准同意后领用。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领取、使用,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领用程序:领用人和领用单位安全员凭领用审批申请表到危险化学品仓库领取,仓库发货时,保管员要认真核对发货数量,库房安全员认真复核发出数量,当面点数交接,领用人和安全员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实验人员从实验室暂存库领用时须填写领用申请单按此管理程序出库,领取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天的量,领用单应注明领用日期、用途、领用数量,使用人和安全员同时签名。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室暂存管理程序:对领取回来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连同领用审批单及时移交实验室暂存库入库保管,审批单归档备查;保管员和安全员按领用审批单数量点数复核,分别做好入库登记和复核记录,保管员和安全员分别造册登记;入库验收时,保管员和安全员同时在两本账册上签名,账册分开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库管理期间,每周盘点一次,要严防丢失或被盗;对过期、破损的药品做好登记,安全员同时复核签名。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或被盗;使用过程严格做好记录,详细记录使用量、用途和使用方法;使用过程安全员应同时在场全程监督并做好监督、复核记录。 实验结束后的空瓶如数收回,剩余的药品要做好登记并按规定保管。


第六章  退库、销毁管理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或保存的过程中如有破损、破碎,需有在场证明人签字,并将空瓶如数收回暂存库并做好入库记录,入库验收双人执行;

第十三条 损坏、过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废弃物的回收依据《海南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方法》第六章<危险化学废弃物(液)的处置>相关规定定期送到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销毁处理。交接时应双人签字验收、双人复核,标签标识明显,做好台账登记。

第十四条 损坏、过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废弃物的销毁,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危化品仓库负责人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六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二级单位应健全安全储存、使用的防护设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安全应急防控预案;定期对本单位实验室使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用人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使用时应双人在场,严禁交给学生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实验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进行检查,每年至少4次;各二级单位应每月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各实验室应加强日常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每周盘点检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紧急借用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提交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借出,并按要求有双人复核签名,审核审批单实验室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章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人员,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