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细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7日 22:34浏览次数: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来华留学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海南医学院留学生(医学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管理

第一条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经考核后,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二章考试管理

第三条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

第四条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时,必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请缓考,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五条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为零分,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按《海南医学院试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留学生每学年三门功课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每学年六门功课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七条凡重修、补考的留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课程重修教学费用。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八条进入实习阶段时,学生计划回本人所属国联系实习医院者,可到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领取实习授权计划;不回学生所属国实习的学生,由学院教务科统一安排实习医院。

第九条学生回本人所属国联系好实习医院后,由医院开具接收函。

第十条学生将医院接收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送交学院教务科,教务科审查后,留复印件备案,发给学生《海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实习手册》。

第十一条学生按照实习要求完成临床阶段的实习,实习结束后,将《海南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实习手册》交回教务科审查。

第十二条留学生实习必须遵守实习医院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临床实习,并通过考核,发给毕业证书,提供成绩总表,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留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经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含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临床实习不合格,只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或者补做实习,合格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