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留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发布者:佚名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17:51浏览次数:

为了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全面、公正地反映教师的治学精神和学生的学业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包括独立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在课程开设时,都应按照教学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以实际执行的教学基本要求为主要依据。一般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试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二条课程考核由教研室组织命题(A、B两套)、评分,也可由主讲教师命题、评分,必要时需经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条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分数的取舍都必须有根据,同一门课程的同一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课程的评分应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实验、习题、作业、课堂讨论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原则不得高于课程成绩的30%,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四条考核的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至五日内交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科和学生科,由学生科向学生公布。对不及格的学生,由学生科通知学生本人,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若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较大,有充分理由要查询时,可向教务科提出,通过任课教师查询。

考核成绩的更改,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院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科备案登记存档。

第五条学生因病、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6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达1/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以“缺考”记载。

第六条教学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七条凡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批准,并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病缺”;凡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旷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旷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决定给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考试舞弊的学生,按《海南医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细则》和《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八条考试答卷应由教研室集中保管。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