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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劳务报酬扣税表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规范劳务报酬征求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变更要求,为规范各类劳务报酬的扣税,现通知如下:

1、启用新版《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删除原来“增值税及附加”的内容,并在表格左上方 增加“预算项目”的填报内容,表格下方统一填写制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及日期的内容。

2、新版《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适用范围包括:①校外人员(含各类科研学术团队聘请的校外人员);②按《海南医学院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海医学【2020】204号)核定的收入项目直接开支中的校内人员,即收入项目临时外聘人员劳务费、课酬、评审费。

3、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对每次超过800元及以上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学校统一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4、新版《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表》从2021年4月1日起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医学院支付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表》表样

计财处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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