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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海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专家来访、学术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俗”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异地参加会议、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本着“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要求,实行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执行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单位和人员来访的,事前应由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可发正式邀请函,邀请函作为报销依据之一保存。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以下重要的公务接待,按职能部门归口,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学校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校交流;

(五)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的,可有党委办公室或者校长办公室协调,分解落实接待任务到相应单位。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接待单位需事先填写《海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表一),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来宾职务、随行人数、接待内容、预算金额等,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请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允许先接待后报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财务部门严格审核各项开支,超出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学校举行重要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参加的,接待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接待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或协调校领导出席。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用自理,属于学校邀请的重要专家学者需要学校支付食宿、往返交通费的,须在邀请函中注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协议宾馆。

由学校支付费用的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分工作简餐和工作宴请两种规格,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鲍鱼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午餐不得饮酒。工作简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早餐20元/人,中、晚餐各40元/人);工作宴请标准为:每人每餐150元(含晚餐酒水费用)。同一批客人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他用餐按工作简餐接待。接待住宿标准按《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行〔2015〕2196号)文件执行(高级职称人员参照厅级标准执行)。本省内,省、市县、部门、单位之间严禁用公款相互吃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简餐。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来访人数在3人以下的使用普通轿车,人数在4~5人的使用小型商务车,人数在6人以上的使用中型客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学校公务车辆无法满足接待需求的,可租用社会车辆。

第十三条 接待活动原则上在校内进行,接待单位不得在会场摆放花草、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表二),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并在公务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报账。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菜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各种费用票据、公务来访人员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单位的邀请函)、《海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海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以上凭据给予报销,否则不予受理。

公务接待费原则上“零”现金支付,凡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一律使用公务卡付款结算;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过银行转账付款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由负责接待的部门定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它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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