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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学校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安全管理实行“领导负责、依靠师生、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建立层层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院(部)设3-5人的治安安全领导小组,机关各处室、各院(部)所属教研室、实验室、临床科室设治安安全管理员;学生会设治保部,学生班级设治保委员。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治安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保卫处是学校治安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区域管理

第四条:各机要、财务室(部门)和存放易燃、易爆、危化物品、贵重仪器、枪械等仓库及日常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专人值班,有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要经常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和以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寒暑假前要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建立台帐,立即整改,暂时无法整改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并抄送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要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本单位的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发生丢失、被盗及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保管员、值班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认真负责。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按《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处以赔偿、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教学、科研、办公场区域,不准起哄闹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寻衅滋事,不准损坏公物,不准聚众喧哗,违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职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九条:职工住宅区安全管理

1、物业服务公司负责职工住宅区安全管理,接受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教职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秩序;不准包庇、窝藏违法犯罪人员,不准为犯罪人员窝赃、销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法律责任。

3、教职工及家属严禁在小区内聚众赌博;娱乐性的麻将、牌九等不能超过晚二十三时,节假日不能超过晚二十四时,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4、二楼以上阳台禁止在不设护栏的情况下放置花盆、水桶等杂物,违者且不听劝告给予通报批评;业主要定期检查防盗网、空调机等是否坚固安全,因花盆及杂物坠落至人伤残者,依法追究其民事和法律责任。

5、教职工的港澳台和国外亲属、朋友留宿时间超一个月者应及时报学校保卫处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居住手续;国内亲友长期留住需到保卫处办理居住备案手续。

业主出租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报备手续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小区内住宅改作他用而造成危害,业主承担所有的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1、学生公寓服务公司是学生宿舍治安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学生工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开展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工作,处理学生住宿违规行为,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管理服务质量;负责指导监督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住宿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3、学生宿舍成立治保小组,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生公寓服务公司和学生会治保部共同组成,学生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治保小组负责,治保小组下设纠察队、巡逻队。

4、学生公寓楼管员(值班员)负责学生宿舍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检查和落实工作,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学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对妨害宿舍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教育并立即制止,重大事项立即向治保小组和主管部门报告。

5、学生公寓楼管员(值班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做好来客登记;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发生宿舍被盗等事故,追究当班人员的责任。

6、学生凭胸卡或证件出入学生宿舍楼,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7、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严禁爬墙出入学生公寓。

8、学生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期留宿,须经治保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9、外来人员到访学生宿舍,应向值班员出示证件并登记;不准男性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在会客室接待男性);除留学生外其他外国人不准进入学生宿舍。

10、宿舍内严禁举办舞会,严禁喧哗、哄闹、酗酒、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摔砸物品。

11、宿舍内不准私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扔烟头、动用明火烧水、热饭和燃放烟花炮竹等。

12、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枪支等。

13、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损坏家具、门窗、玻璃、电器、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和设施;不得涂抹、污损门窗、墙壁。

14、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四章 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1、图书馆、报告厅、食堂、体育场(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治安秩序。

2、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活动;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

3、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张贴在广告栏内;校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宣传部、保卫处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

4、严禁在上课、自习、午休、晚寝时间在校园内自发的吹、拉、弹、唱、喧哗、哄闹,严禁酗酒、摔酒瓶、从楼上抛扔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5、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一切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

6、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弹弓、弩;未经审批严禁操作使用无人机。

7、严禁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准在草坪上打球和进行污染草坪的其它活动。

8、严禁在校园内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

9、严禁毁坏、爬越围墙。

10、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11、严禁涂抹、损毁建筑物及一切公共设施。

12、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活动。

13、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施工或从事产生噪音的工作。

14、严禁在校园内露宿。

15、违反本条规定者,视具体情况,分别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无证开车、违章开车。在校园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2、所有车辆都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场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随意停车。除工作时间外严禁无故在学校公共停车场停放私家车辆。

3、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4、严禁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鸣按喇叭。

5、违反本条规定者,校卫队员有权将其请出校园,对不听从指挥、寻衅滋事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人员借(租)用场地进行球类、田径活动、文艺演出等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私自在校内进行活动者,校卫队员有权将其请出校园,不听从劝阻寻衅闹事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门卫管理

第十四条:人员出入管理

1、各门岗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严格交接班和24小时工作制度,切实做好出入人员的登记;保管、维护好安保器材、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设备,保障人员的出入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

2、师生员工持有效证件出入校门,家属和临时来校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维修等)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3、校外人员来校,应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来访登记表,离校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4、自行来访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经外事部门批准并填写访客证后方可入校,离校时将经被访单位或个人签名的访客证交回门卫。

5、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持记者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通知门卫后方可进入学校。国外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海口市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事先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6、外单位因教学、工作、会议、考试等借用学校教室、场地进行活动,需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学校,应按规定路线往返,不得在校内随意行动以免影响教学秩序。

7、严禁非工作人员在门卫值班岗位逗留或寻衅滋事。

第十五条:车辆出入管理

1、门卫值班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好门禁系统,及时疏导机动车辆有序出入,严格交接班制度,及时做好外来车辆登记,防范发生意外事故。

2、机动车辆出入校门要减速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校内停车卡。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3、校门口严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严格执行校园交通封闭管理及校门定时放行管理制度,未经保卫处批准严禁放行。

第十六条:物品出入管理

1、教职工、学生携带私用物品出校门,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门卫检查、登记;拉运公用物品出校门,需持物品所有单位开具的放行证明。门卫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教学区、生活区的所有可疑物品,对违规携带或盗窃公私财物出校门的行为,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扣留并送交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因门卫值班人员擅自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追究其责任。

2、教学、科研等所用危化品进入学校,必须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处登记并同意后方可进入。

3、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违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值勤人员劝阻而强行出入校区、无理取闹、谩骂、甚至殴打执勤人员,妨碍门卫人员执行公务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校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十八条:被学校招聘录用者,须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维修等各类人员须在进校的两天内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到保卫处办理居住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临时来校工作、学习、探亲访友在校暂住时间在5天以内者,须在到校的两天内到保卫处登记;在校暂住时间在5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者,须办理出入证。

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口在校暂住时间六个月以上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并同时到保卫处办理备案。

第二十二条:暂住人口不按规定时间申报居住手续,将对用人单位或留宿外来人员的户主通报批评。

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至少设一名消防协理员在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圈占、埋压、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各单位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负保管、维护责任并安排专人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发现消防设施、器材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保卫处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更换和添置。

第二十五条:各类仓库和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报告厅、食堂、化学药品存放地点、配电房、供气设施设备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醒目严禁烟火标志,杜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校内动用明火作业,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处批准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用,做到人走火灭。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电、气焊作业前,需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清理现场周围及高空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安全措施;在焊接作业时,有专人负责看守,结束后要切断电、气源和火种。

第二+八条: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运输、领取、使用、存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严禁焚烧树叶、垃圾、野草等。

第三十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刑事治安案件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治安案件发生时,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有义务第一时间向校园24小时值班电话(66892110)报告。保卫处值班人员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三十二条:严禁私自制造或携带、私藏火枪、猎枪、山猪炮、管制刀具等物品。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盗窃公私财物触犯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较轻者给予校纪、政纪、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应承担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其未成年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罚款、赔款处理的,罚、赔款由其监护人承担;无理取闹,影响执行公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调戏侮辱妇女、打架斗殴而不报告、不制止,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校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全体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在治安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参与维护校园治安安全的各种活动,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本《管理规定》,制止违反《管理规定》行为,事迹突出者。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重大损失者。

4、敢于向犯罪行为做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5、协助公安部门查破刑事、治安案件做出突出贡献者。

6、在治安保卫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者。

第三十七条:在治安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报请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区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职工子女受到罚款或赔偿处理,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代为履行;拒不履行者,由保卫处通知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二○一九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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