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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02   发布者:保卫部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体师生员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同时加强校风校纪、精神文明建设,优化校园育人环境。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群防群治。

第四条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稳定工作负有完全责任。责任人应认真抓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承担起治防范、管理、教育以及维护校园稳定的责任。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

(二)调解、疏导院内民事纠纷,掌握动态、缓解内部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突发性事件发生。

(三)严格管理制度,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加强防范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防范漏洞,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四)协助上级公安机关查处院内发生的各种案件,打击各种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学院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院、系设立3-5人的治安安全领导小组,机关各处室、各院、系所属教研室、实验室、临床科室设立治安安全管理员;学生会设立治保部,学生班级设治保委员。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的权力机构,保卫部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七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属地社会治安治理领导机构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从本院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全院性安全大检查,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检查考核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意见。

(五)召开年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八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保卫部合署办公,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院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行政管理议事日程,在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专题讨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要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真正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基层领导和个人,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

第十一条 学院将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其所负责的部门受到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一票否决的,在该部门综合治理面貌改变之前、取消该部门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对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要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办法依据《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制度》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适合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医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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