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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02   发布者:保卫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院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学校治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治安安全管理执行“领导负责、依靠师生、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打击、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院、系设立3-5人的治安安全领导小组,机关各处室、各院、系所属教研室、实验室、临床科室设立治安安全管理员;学生会设立治保部,学生班级设治保委员。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的权力机构,保卫部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二章 教学区安全管理

第四条:教学区治安管理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机密要害部门、管钱管物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贵重仪器、枪支弹药都要有安全制度,有专人负责,有值班人员看守,有保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要经常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和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每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寒暑假前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逐条登记,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采取预防措施,同时写出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并抄送保卫部。

第六条:各单位的内部管理要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将本单位的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的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人。要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发生丢失被盗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保管员、值班员、校卫队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提高警惕,认真负责。凡是擅离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按《海南医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处以赔偿、罚款或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教学区是教学、科研场所,不准起哄闹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寻衅滋事,不准损坏公物,不准聚众喧哗。违者视其情节,处以纪律处分,或追究治安、刑事责任。

第三章 职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九条:职工住宅区安全管理

1、职工住宅区成立治安管理办公室,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后勤服务总公司共同组成,住宅区的治安安全工作由治安管理办公室负责。

2、教职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秩序。不准包庇、窝藏犯罪分子,不准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刑事责任。

3、教职工及其家属严禁赌博。打娱乐性的麻将、牌九等不得超过晚上十一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晚上十二点,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4、禁止二楼以上阳台在不设护栏的情况下放置花盆、水桶等杂物,违反此规定而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因花盆及杂物坠落至人伤残者,依法赔偿医疗、误工、营养等经济损失,同时追究民事责任。

5、教职工的港澳和国外亲属或朋友,留宿时间超一个月者,应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国内亲友长期留宿时,需到保卫部办理暂住手续,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1、学生宿舍成立治保小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生活园区服务公司和学生会治保部共同组成,学生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治保小组负责。

2、学生公寓值班员负责宿舍内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对妨害宿舍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教育制止,发现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治保小组报告。

3、值班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注意盘查可疑人员。如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发生宿舍被盗,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凭胸卡或证件出入学生宿舍楼,必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5、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严禁爬墙出入学生公寓楼。

6、学生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期留宿的,须经治保小组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7、到学生宿舍会客,应向值班员出示证件并登记,不准男性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宿舍设会客室接待男性。外国人不准进入学生宿舍。

8、宿舍里严禁举办舞会,严禁喧哗、哄闹、酗酒、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摔砸物品。

9、宿舍内不准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动用明火烧水热饭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允许吸烟和乱扔纸屑等。

10、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枪支等。

11、要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损坏家具、门窗、玻璃、电器、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和设施;不得涂抹、污损门窗、墙壁。

12、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海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四章 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1、图书馆、食堂、运动场、舞场等公共场所都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治安秩序。

2、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活动,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

3、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广告栏内;校外单位、个人未经宣传部、保卫部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

4、严禁在上课、自习、午休、晚寝时间在校园内自发的吹、拉、弹、唱、喧哗、哄闹,严禁酗酒、摔酒瓶、从楼上抛扔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5、禁止在校园内进行一切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

6、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弹弓、气枪、猎枪、小口径步枪。

7、严禁损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准在草坪上打三大球(篮球、排球、足球)和进行损坏草坪的其它活动。

8、严禁在校园内设点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9、严禁毁坏、爬越围墙。

10、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11、严禁涂抹、损毁建筑物及一切公共设施。

12、未经保卫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活动。

13、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三十分、晚十点至次日上午七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园内施工和从事产生噪音的工作。

14、严禁校外人员在校园内露宿。

15、违反本条规定者,视具体情况,分别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1、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无证开车、违章开车。在校园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2、所有车辆都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场所,严禁在校内道路上随意停车。校园区内的临时停车位,只提供临时停车场地,车辆受损、被盗由车主自负其责。

3、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4、严禁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鸣按喇叭。

5、违反本条规定者,校卫队员有权将其请出校园,对不听从指挥、寻衅滋事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校外人员来校借(租)用场地进行球类、田径活动、文艺演出,须经体育部批准。私自在校内进行活动者,校卫队员有权将其请出校园,不听从劝告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门卫管理

第十四条:人员出入管理

1、规范校门管理状态。

校门平常处于半封闭状态(东大门将试行封闭管理),学校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时经保卫部批准,有序开放、严格管理。所有校门的开闭时间统一规定为:早上六点开门,晚上十一点关门。

2、师生员工出入校门应佩带胸卡或出示证件,家属和临时来校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民工队、包工队、建筑工程队),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

3、校外人员来校,应向门卫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来访登记表。离校时要向门卫办理注销手续。

4、自行来访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需经外事部门批准并填写访客证后方可进入,离校时将经被访单位或个人签名的访客证交回门卫。

5、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需持记者证,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并通知门卫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和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海口市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事先与院外事部门联系同意,方可进入学校。

6、凡外单位因教学、工作、集会需要借用学校教室、场地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学校,并按规定路线往返,不得在校内随意行动。

7、保卫人员执勤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要做到有礼有节,按规定办事,本校人员要主动配合保卫部进行校园管理。保卫(武装)部对违反学校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本校人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等处理,并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建议其单位对本人做出相应处理。对违反学校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非本校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将报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车辆出入管理

1、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要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出租车进入校区),领取校内停车卡。

2、机动车辆出入校门要减速,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3、校门口严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物品出入管理

1、教职工、学生携带私用物品出校门,应出示证件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登记;拉运公用家俱、基建材料、各种设备出校门者,需持所在单位开具的放行单。门卫人员有权检查出入教学区、生活区的所有可疑物品,对偷拿公私财物出门的,有权扣留并送交保卫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2、携带违禁品和剧毒、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药品进入学校,必须事先持有关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方可进入。

3、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违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值勤人员劝阻而强行入校、无理取闹、谩骂、殴打执勤人员,妨碍门卫人员执行公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给予校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 暂住人口管理

第十八条:临时工、合同工被学院(含附院)招聘者,须持所在地派出所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到保卫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民工队、包工队、建筑工程队须在进校的两天内到保卫部申报工作人员临时户口,办理出入证。

第二十条:临时来校工作、学习、探亲访友在校暂住时间在5天以内者,须在到校的两天内到保卫部登记;在校暂住时间在5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者,须办理出入证。

第二十一条:暂住人口在校暂往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并同时到保卫部登记及办理出入证。

第二十二条:暂住人口凡不按规定时间申报临时户口及办理出入证、暂住证的,将对用人单位或留宿外来人员的户主通报批评。

第七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至少要设一名消防协理员,消防协理员在保卫部的指导下主要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圈占、埋压、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各单位要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负保管责任,安排专人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要保证其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设施、器材被盗或损坏,要及时向保卫部报告。保卫部负责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更换和添置。

第二十五条:各类仓库和图书、档案、化学药品、供电、供气等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严禁烟火标志,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六条:校内动用明火作业,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用,但要做到人走火灭。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和个人在请电气焊工进行电焊作业前,要清理现场周围及高空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焊接作业时,要有人负责检查看守,作业结束后要切断电、气源。

第二+八条: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运输、领取、使用、存放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规范运作。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严禁随意点火烧草、烧树叶、烧垃圾,确需焚烧时须经保卫部批准,在指定地点专人焚烧,待火灰完全熄灭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刑事治安案件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时,发现者有责任保护好现场或进行急救,并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和保卫部。在场人员要服从公安、保卫人员的指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案单位和个人,报案必须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准谎报案情。违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严禁私自制造或携带、私藏火枪、猎枪、山猪炮、匕首等凶器。违者在勒令交出凶器的同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偷盗公私财物者,案值较大,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够司法处理的,给予校纪、政纪、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要加强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罚款、赔款处理的,罚赔款由其家长承担。家长袒护子女错误、包庇子女犯罪,无理取闹,刁难公安、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进行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调戏侮辱妇女、打架斗殴而不抓获、不报告、见危不救的,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校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搞好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在治安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积极参与维护校园治安安全的各种活动,成绩显著的。

2、模范遵守本《管理规定》,制止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向坏人坏事做斗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5、对协助公安部门查破刑事、治安案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治安保卫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在治安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区综治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校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受到罚款和赔偿损失者,如不按期交纳,由保卫部门通知财务部门从工资、助学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职工子女受到罚款或赔偿处理的,由其父母代为履行。家长拒不履行者,由保卫部门通知财务部门从家长工资中扣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海南医学院保卫(武装)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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